一、前言
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北配樓火災、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教師公寓大樓火災、2011年2月3日沈陽市皇朝萬鑫酒店火災…這些火災損失巨大,教訓深刻,并引起有關各方對我國建筑防火問題的強烈反思。
經歷血與火的洗禮之后,我國建筑防火標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新《建規》)發布,并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該規范深刻吸取央視火災等上述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的慘痛教訓,通過大量的保溫材料(詞條“保溫材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及系統的火災試驗研究,首次對不同類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嚴禁使用易燃保溫材料,嚴格限制可燃保溫材料,大力推廣使用不燃保溫材料,并對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做了嚴格規定,實現了建筑節能和建筑防火二者的協調發展。這樣一個眾望所歸、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高水準的規范,對于提升我國建筑物抗御火災的能力,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無疑意義重大。它的實施效果、執行力度如何,也牽動著億萬人的心。
二、新《建規》對窗的防火要求
新《建規》中涉及對窗的防火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中庭【5.3.2】、步行街【5.3.6】、避難間【5.5.23,5.5.2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詞條“住宅建筑”由行業大百科提供)【5.5.32】、建筑構造【6.2.5】,【6.7.5】~【6.7.7】等。如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的避難層(間)、高層病房樓的避難間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4米住宅建筑等,這些建筑區域的窗涉及到防火要求。而本文要重點探討的,是規范【6.7.5】~【6.7.7】的內容,它涉及建筑總量大的住宅建筑,勢必將對門窗行業產生深遠影響。
新《建規》的【6.7.5】~【6.7.7】,對不同類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溫(詞條“建筑保溫”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材料的燃燒性能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并對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做了明確規定。以下為部分條文規定:
6.7.5 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7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規范第6.7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根據以上規范要求,針對不同建筑高度與外墻外保溫材料類型及門窗耐火完整性的應用要求,現以圖1、圖2來概括說明:
三、門窗耐火完整性、耐火窗的概念及測試方法
GB/T31433-2015《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給出了門窗耐火完整性的定義:即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門窗某一面受火時,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根據規范要求,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其耐火完整性應按照GB/T12513《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進行測定,但沒有隔熱性要求(標準耐火試驗中如背火面平均溫度超過初始溫度140℃或背火面最高溫度超過該點初始溫度180℃,則認為試件失去隔熱性)。
耐火窗,顧名思義就是具有一定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耐火窗不具有隔熱性,屬于C類非隔熱窗。耐火窗與非隔熱防火窗的區別在于,如果有可開啟扇,耐火窗沒有窗扇的啟閉控制裝置,而防火窗的窗扇則可以啟閉控制。